1、审批所需资料:
(1)立项审批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一份;
(2)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五份(区、县不少于二份),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须委托有环评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可由建设单位自填;
(3)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份数与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配套;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表由环评单位填写;自填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由建设单位自填;
(4)主管和当地环保部门的预审意见;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家论证意见,专业单位的意见;
(6)由国家和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的项目,还需填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7)需公众参与的敏感项目,还需公众参与资料。
2、审批意见行文要求:
(1)明确是否同意环评单位对该项目的环评结论和建议;
(2)是否同意在拟定厂址建设,应明确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工艺和装置,并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总则要求(污染物总量控制、清洁生产、以新带老等)明确前置条件;
(3)必须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4)必须执行的排放标准;
(5)需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项目须明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6)对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要求;
(7)告之初步设计、试生产和竣工验收应办理的手续。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书”审批即“三同时”审批
1、审批所需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级批文复印件一份;
(2)项目(扩大)初步设计图及设计说明书各一套,包括:工艺流程图、设备布置图、污染防治设施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图;
(3)环保设施设计图和设计说明书各一套(加盖设计单位图章);
(4)专业咨询单位关于环保设施设计的评审意见;
(5)建设项目的规模、内容及位置较大变化时,还需上报经修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6)当地环保部门的预审意见。
2、审批意见行文要求:
(1)是否同意环保设施的设计方案;
(2)要求修改完善的具体意见;
(3)必须执行的排放标准;
(4)对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具体要求。明确位置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