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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年四月十四日 宁环发[2000]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我市各级环保部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业务规范》(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业务规范(试行)

  一、各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
  1、建议书阶段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审批手续。
  2、行性研究阶段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类名录》进行分类管理,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审批手续。
  3、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并需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项目,要求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书”审批手续,即“三同时”审批手续。
  4、试生产阶段,办理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5、竣工验收阶段,分类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审批
  1、审批所需资料:
  (1)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2)申请人或单位自填并盖章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不少于二份。对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经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确认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环评资质的评价单位填写;并编写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一并报批。
  2、批意见行文要求:
  (1)是否同意立项,并应明确建设地点;
  (2)按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求明确立项后应办理的环保审批手续。登记备案项目视同办毕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
  (3)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当地环保部门意见应对以上两点提出明确的建议要求。
  三、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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