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司发〔2008〕49号)
各市州司法局:
根据《
公证法》、《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在充分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从我省公证行业的实际状况出发,省厅制定了《湖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公证质量、组织建设、公证档案和内部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的重要方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公证机构要高度重视,组织公证管理人员和公证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按时按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促进全省公证事业规范发展。
湖南省司法厅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湖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公证机构实施年度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实际绩效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各市、州公证处的年度考核,由该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县、不设区的市公证处的年度考核,由该县、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司法厅对全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工作予以监督指导。
第四条 年度考核的具体内容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