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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需要验收的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对无正当理由,超过计划期未能完成的项目,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将责令实施单位限期完成,到期仍未完成的,将中止其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扶持资金,并将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在册。

五、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只是对扶持项目的部份资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对扶持资金必须实行专项核算,并严格按照计划和规定开支,实行专款专用。

六、信息公开和专家咨询

  第十七条 在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扶持项目管理过程中,坚持信息公开,每年度的项目支持方向和范围,申请立项的要求,确定的实施单位和批准项目都将通过“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www.szetc.gov.cn)公告或公示。

  第十八条 在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扶持项目管理过程中引入专家咨询机制,专家咨询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专家评审费用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专家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科学道德,熟悉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在本领域或行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意见。专家意见记录备案三年。

  第二十条 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按时保质地完成咨询任务;必须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将其全部退还。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试行。各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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