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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机构的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及以上政府批准的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的重大活动,可以由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资助或补贴。

三、立项和资金申报程序

  第七条 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各区经贸(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协助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组织辖区内的单位申报项目,负责落实项目的配套资金,并做好立项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立项程序:计划确认、实施跟踪、专项审计、资金申请、专家评审等五个基本程序。

  第九条 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目标要求及政策,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发布下一年度项目支持方向和范围,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以此申请立项,上报立项建议报告和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苏州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和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下发的申报通知要求编写申报材料,首先报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辖区内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汇总,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报送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对审核过的项目进行先期审查,再组织专家对审查过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准确定扶持项目,经公示后下达经费。

四、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对扶持的项目,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将参照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局)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实施项目,检查结果作为项目分批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项目统计报告制度。项目取得重大进展与突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承担单位、项目实施管理机构要及时报告市经贸委。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报送《苏州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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