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苏州市经贸委2005年12月1日发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扶持项目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保证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家、省、市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贯彻《
中小企业促进法》,促进我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发展,设立了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获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市发展目标,由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并在计划时间内完成,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成长、拟上市融资和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
二、申报范围
第三条 中小企业成长性项目,主要是指经评定符合条件的成长型中小企业的扩大生产能力项目。
成长型中小企业凡本年度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扩大生产能力方面有重大投资的项目,或为开拓重大国内外市场、建设重要原材料基地而发生的费用,经审计后可以申报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资助。
第四条 中小企业上市融资项目,是指已有上市计划,并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拟上市企业。
凡为上市已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公司化规范活动、或已与有资质的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企业,以及进入辅导期或完成辅导拟上市的企业,可以申报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培育资助。
第五条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项目,是指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融资担保、创业、管理咨询等服务项目。
凡经市有关部门同意,列入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项目(活动)计划的实施单位,其为该项目(活动)建设或组织发生的费用,可以申报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实施单位应有相关的组织、研究、实施经历和经验积累,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员、技术或装备,以及为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实施单位管理制度完善,信誉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