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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六条 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审理及拨付程序:

  (一) 申报单位在组织实施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时,应在当年九月底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报送《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审查合格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对列入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向项目建设部门下达项目任务书和经费使用指标。未列入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作为备选项目。

  (三) 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专项资金。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项目,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审查后,报市政府特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追加手续。

  (四) 凡取得项目任务书及经费指标的单位,要与市财政局签订项目资金使用责任书。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项目经费数额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需要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实行集中支付的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章执行。

  (五)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及时调整经费分配计划。

  第七条 国家或省纵向业务系统建设需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的审理及拨付程序:

  (一) 申报单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报送《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并附上级有关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和配套资金使用明细。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方案和配套资金使用明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下达经费使用指标。

  第八条 部门业务专项资金和部门自筹资金进行信息化建设的审理程序:

  (一) 部门业务专项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审核。

  (二) 申报单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报送《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如是信息化工程项目,则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如是设备或软件采购,则附采购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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