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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3日)废止

苏州市政府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3月21日以苏财行字[2005]8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化建设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市电子政务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相关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信息化建设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信息化建设的资金包括国家或省纵向业务系统建设需本级财政配套的资金、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财政安排的部门业务专项资金中包含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和部门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自筹资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根据项目需求和可行性分析,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第四条 市政府信息化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市本级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以及社会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推动和引导。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及应用的系统,包括各信息化系统的新建、续建、升级和改建。

  第五条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财力可能,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基础性、综合性和跨部门信息化项目以及对社会信息化项目的推动和引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市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核和可行性论证。

  各部门业务系统信息化所需资金应在本部门业务专项资金中安排,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视情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和引导。

  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市财政局《苏州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款管理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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