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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事业单位改制资产处置中剥离非经营性费用的通知

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事业单位改制资产处置中剥离非经营性费用的通知
(苏改办[2003]14号 2003年3月7日)


  鉴于苏改办〔2003〕6号通知已明确企事业单位改制时不再进行补充审计,经研究,对单位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相关费用在净资产中剥离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所涉及到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非经营性费用,仅指因本次改制而造成的非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并应由改制前企业承担的费用。具体包括:(1)办理房地两证手续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产权证明费、权证办理费、契税等;(2)土地测绘、房屋丈量费;(3)资产审计评估费;(4)补缴改制前应缴而未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5)改制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改制方案会办前按实际支付金额计算,会办后按苏府〔2002〕81号文件标准计算);(6)按规定应付且已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费用;(7)改制前已安置的职工,其相关费用仍挂在账上未作处理的部分。

  二、原则同意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所涉及的以上所列费用在改制资产中剥离。但鉴于改制单位评估基准日至工商登记日期间的资产变动不再进行补充审计,盈亏不再增减资产,且已对改制单位实行了优惠政策,所以剥离上述非经营性费用应视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核剥时应按如下程序报批:(1)由改制单位提出要求剥离的申请,报单位主管部门;(2)由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认真审核,根据改制单位的盈利现状和资产质量及享受改制优惠政策的情况,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及核销项目和金额,向市企业改制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3)由市企业改制办公室研究后作出明确的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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