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属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
(苏体改[2003]3号 2003年2月14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20号)文件精神,经有关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市属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按照国家五部〔2002〕5号文件和省四厅〔2002〕20号文件精神,我市适用以下政策的范围为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市属国有科研机构转制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1〕28号)中规定的16家转制科研机构,以及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象为上述单位其转制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及2004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含2004年12月31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已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上述对象的退休待遇按以下两种情况执行:
1.有市财政正常事业费拨款的转制单位,从2001年1月1日起,其退休待遇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资金,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已经按企业办法为这部分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扣回。
2.无市财政正常事业费拨款的转制单位,基本养老金继续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调整仍按企业办法执行。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转制后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三、有市财政正常事业费拨款的单位,2004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委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退休费的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实行单位与个人协议工资的,原协议不变,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