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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苏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司制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职工所持股份金额、入股、转让股份的日期及有关记录,经手人签章;

  (三)职工持股会理事长签章;

  (四)发卡日期及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 持股职工经公司批准调离本公司或者死亡,自动退出职工持股会。经职工持股会理事会批准,股份可以在持股职工之间内部转让或由职工持股会、工会将职工货币出资形成的股份购回,转让或收购价格按原认购价格或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决定,同时将派股股权收回。

  第三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收购的股份留作新职工认购。

  第三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作为公司投资股东,依法从公司获得股利后,依据持股会章程的规定,按职工个人持股数额进行分配。

第五章 持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股职工的权利:

  (一)持股职工通过持股会按投入持股会的资金享有出资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先把管理者的权力;

  (二)持股职工按持股会章程规定享有本公司各项权益;

  (三)持股职工有权选举理事会成员,了解持股会投资情况,按出资比例取得红利。持股会新增股本时,持股职工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四)持股职工个人出资额按章程及有关规定可以在公司内部转让;

  (五)有权监督理事会的工作和职工股的投资运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持股职工的义务:

  (一)持股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

  (二)持股职工缴纳出资一经登记,除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抽回出资;

  (三)持股职工个人出资部分形成的股份转让必须按持股会订立的转让规则在本公司内部进行。

第六章 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破产、关闭;

  (二)公司被兼并解散;

  (三)持股会同意并依法转让全部股份给其他股东,经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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