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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苏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司制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对于由老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历年积累,经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可以分成两部分;

  一是部分股份记入公司退管会名下,其收益专项用于改制前离退休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

  二是其他股份记入职工持股会持股职工名下。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持股资金来源:

  (一)职工自愿货币出资;

  (二)将公司工资结余、奖励基金结余等派给职工;

  (三)经公司股东会同意的其他合法形式。

  第二十七条 职工对其货币出资部分具有转让权。转让范围仅限于公司内部人员。转让双方须到职工持股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二十六第二款所指企业派股是指企业为加强职工与企业的利益关系,根据职工工龄、岗位、贡献用历年积累、工资结余、奖励基金结余等派给职工的股份。企业派股方案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后决定。

  第二十九条 职工对企业派股部分不享有所有权、转让权、继承权、仅享有分红受益权。

  第三十条 董事长、总经理出资认股额一般不得低于职工平均出资认股额的2倍,亦不得高于5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向职工持股会交付由公司董事长签发的内部职工股权证。

  第三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应当建立职工持股名册,作为管理职工股的依据。

  职工持股名册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持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住所、持股卡号码;

  (二)职工所持股份金额、本人签章、经手人签章;

  (三)职工入股、增股、转让股份等数额、日期及有关记录。

  第三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统一发放持股卡,由持股职工本人保存,与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离退休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职工持股卡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职工持股卡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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