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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苏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司制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职工出资购买本公司股份的资金;

  (二)收集持股职工关于需提请股东会讨论、决议的问题;

  (三)召集职工持股会会议,并向持股会会议报告工作;

  (四)办理和管理职工持股名册和职工持股卡;

  (五)办理职工入股、增股、内部转让等事宜;

  (六)根据公司分配方案向持股职工办理分红事宜。

  第二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会必要的人员编制、费用、办公场地由公司负责提供,理事会的活动费用支出应定期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章 职工持股会的股份来源、职工股的发行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设立和增资扩股时,可以吸收内部职工持股,并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设立时吸收内部职工持股的,应当按照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方案由职工认购,由持股会统一办理内部职工入股事宜。

  公司增资扩股时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过职工持股会办理职工认股、入股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职工股,限于以下人员通过职工持股会购买:

  (一)公司发行股份时,在公司和分公司工作的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职工;

  (二)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职工;

  (三)公司的董事、监事。

  以上人员,在本公司工作满1年的,均可购买内部职工股。

  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是否购买本公司的内部职工股,由职代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的股份来源,有以下几种:

  (一)公司在设立或企业在改组时股权设计中,设置一定比例的职工持股份额,其总额和比例应参照公司股权和职工实际出资能力。

  (二)国家股东、发起人股东、法人股东及其他股东协议转让的股份;

  (三)在公司增资配股时认购新股,或购买国家股东、发起人股东、法人股东转让的部分配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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