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持股会的名称、性质、宗旨、职能;
(二)股份总额和股本构成;
(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
(五)股份管理的办法;
(六)红利分配的办法;
(七)财务管理和审计;
(八)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和清算;
(九)其他。
第三章 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由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组成。
第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必须建立3-9名(奇数)成员组成的职工持股会理事会,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管理,向职工持股会会议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若干名,根据需要可设副理事长1名。
第十五条 理事长由公司工会推荐,并经理事会选举过半数成员同意产生,负责理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长作为职工持股会的代表参加公司股东会,在股东会决策过程中,应充分代表持股职工利益,反映持股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修改职工持股会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职工持股会的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修订持股转让规则;
(五)讨论决定职工持股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职工持股会会议作出决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职工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对持股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职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职工持股会临时会议;
(一)占职工持股会所持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提出请求时;
(二)职工持股会理事会认为必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