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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苏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司制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职工持股会的名称、性质、宗旨、职能;

  (二)股份总额和股本构成;

  (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

  (五)股份管理的办法;

  (六)红利分配的办法;

  (七)财务管理和审计;

  (八)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和清算;

  (九)其他。

第三章 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由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组成。

  第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必须建立3-9名(奇数)成员组成的职工持股会理事会,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管理,向职工持股会会议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若干名,根据需要可设副理事长1名。

  第十五条 理事长由公司工会推荐,并经理事会选举过半数成员同意产生,负责理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长作为职工持股会的代表参加公司股东会,在股东会决策过程中,应充分代表持股职工利益,反映持股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修改职工持股会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职工持股会的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修订持股转让规则;

  (五)讨论决定职工持股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职工持股会会议作出决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职工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对持股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职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职工持股会临时会议;

  (一)占职工持股会所持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提出请求时;

  (二)职工持股会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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