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公司工会应领导并全过程指导公司职工持股会的工作,保障职工权益。
第八条 职工持股会的股本金仅限于向本公司投资。
第二章 职工持股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
公司法》规定条件设立或改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近3年连续盈利;
(三)公司发展前景好,符合产业政策,预测经济效益较好;
(四)企业工会组织机构健全,能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有承担组建和领导职工持股会的能力,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新办企业申办确定法定代表人的同时,须明确工会筹备组负责人,在开业的同时建立工会,承担职工持股会相应的职责。
(五)持股会须有5人以上持股职工。
第十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程序:
(一)由公司发起单位(已改制的公司由董事会)与公司工会共同提出和制定建立职工持股会的方案;
(二)公司股东会、职代会审议并通过方案;
(三)公司工会根据通过的方案进行组织筹备等工作;
(四)经审批同意后,由公司工会组织实施,正式建立职工持股会。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市总工会提出申请,由市总工会会同市体改委审批,公司上报送审的文件是:
(一)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申请;
(二)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方案(包括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方案、比例、价格、方式,持股会组织管理方式、公司盈利预测等内容);
(三)公司股东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设立职工持股会方案的决议;
(四)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
(五)公司工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证明,已改制的公司,建立职工持股会需董事会决议;公司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明;推荐职工持股会负责人的证明;
(六)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