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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苏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司制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公司工会应领导并全过程指导公司职工持股会的工作,保障职工权益。

  第八条 职工持股会的股本金仅限于向本公司投资。

第二章 职工持股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公司法》规定条件设立或改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近3年连续盈利;

  (三)公司发展前景好,符合产业政策,预测经济效益较好;

  (四)企业工会组织机构健全,能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有承担组建和领导职工持股会的能力,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新办企业申办确定法定代表人的同时,须明确工会筹备组负责人,在开业的同时建立工会,承担职工持股会相应的职责。

  (五)持股会须有5人以上持股职工。

  第十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程序:

  (一)由公司发起单位(已改制的公司由董事会)与公司工会共同提出和制定建立职工持股会的方案;

  (二)公司股东会、职代会审议并通过方案;

  (三)公司工会根据通过的方案进行组织筹备等工作;

  (四)经审批同意后,由公司工会组织实施,正式建立职工持股会。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市总工会提出申请,由市总工会会同市体改委审批,公司上报送审的文件是:

  (一)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申请;

  (二)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方案(包括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方案、比例、价格、方式,持股会组织管理方式、公司盈利预测等内容);

  (三)公司股东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设立职工持股会方案的决议;

  (四)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

  (五)公司工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证明,已改制的公司,建立职工持股会需董事会决议;公司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明;推荐职工持股会负责人的证明;

  (六)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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