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苏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司制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体改[1996]31号)
各市、区体改委、总工会,市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制企业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搞好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和管理,推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特制定《苏州市公司制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
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苏 州 市 总 工 会
1996年7月25日
苏州市公司制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公司制企业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激发职工积极性,增加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度,增强企业活力和凝聚力,改进职工与企业的利益关系,促进国有、集体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推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苏政办发(1996)51号文件《江苏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苏州市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是依照本办法设立的工会领导的人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四条 内部职工股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由公司职工自愿出资与企业用历年工资结余等派给职工、以及其他开工量化给职工并通过公司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
第五条 内部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不得上市交易。
第六条 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代表持股职工参加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