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监察局、南京市人事局印发《关于对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效投诉的认定办法》的通知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宁监发[2004]7号)
各区县监察局、人事局,市各委办局人事、监察部门: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切实做好有效投诉的认定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对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效投诉的认定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效投诉的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规范有效投诉的认定,维护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投诉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效投诉,是指投诉内容客观,经调查核实存在《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行政过错或违反政纪的行为,对行政相对方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投诉。
第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内设监察机构负责受理有关本机关公务员违反《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的投诉;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有关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违反《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的投诉。
第四条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或其他行政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诉的问题调查后,对存在《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并造成一定损害的,应认定为有效投诉;对存在《南京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所列行为并予以追究的,应认定为有效投诉;对存在违犯行政纪律的行为,并给予纪律处分的,应认定为有效投诉。
第五条 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或其他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有效投诉,应及时移送相应的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应将认定的有效投诉书面告知被投诉方。
第六条 对有效投诉认定不服的,应于接到书面通知后的5日内向做出认定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负责举证。复核结论应于10日内做出并书面告知申诉方。对复核结论不服的,在接到复核结论通知的5日内,可以向市监察局或市人事局提出复查。复查决定由市监察局与市人事局组成合议机构办理。合议机构应于60日内做出裁决并书面答复被投诉方。合议裁定为最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