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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中药饮片价格实行差价率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中药饮片价格实行差价率管理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宁价工[2007]189号)


各区、县物价局,市各医疗机构:
  为适应中药材市场价格变化,促进中药饮片正常经营,保证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江苏省物价局等八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苏价工[2006]462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从2007年6月15日起,对我市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经销的中药饮片价格实行差价率管理,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南京市物价局2005年9月12日印发的《关于公布南京市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宁价工[2005]2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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