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地税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8)地税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摊派税款的;
(9)地税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10)地税人员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使国家税收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
(11)地税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
(12)地税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回避的;
(13)地税人员未按照法律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4)地税人员在发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15)地税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
(16)地税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节严重的。
2.违反《
行政复议法》的行为:
(1)地税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2)地税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3)地税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4)地税人员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3.违反
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下列行为的调查核实工作由法规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
地税机关、地税人员执法过错行为,具体见市局制定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相关内容。
三、下列行为调查核实工作的部门,由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1.地税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