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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一案双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4
  “一案双查”内查结论表

  案件编号:

案 件 名 称

调查起止时间

经 办 人

(具体调查内容输入)

调查结论:

一案双查工作办公室主任签名:       时间:

        



  附件5
  “一案双查”内查工作职责分工

  一、下列行为的调查核实工作由监察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
  (一)涉税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
  (二)因执法违法按规定应追究纪律责任的:
  1.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行为:
  (1)地税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地税人员徇私舞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税收犯罪行为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
  (3)地税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规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的;
  (4)地税人员违反规定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5)地税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的;
  (6)地税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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