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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一案双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2、索要纳税人财物。

3、接受纳税人吃请。

4、接受和参加纳税人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健身活动或者参与纳税人赌博。

5、向纳税人借钱借物或无偿占有其财物。

6、向纳税人报销应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或强买强卖。

7、强行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利用职权为中介机构介绍代理业务和从事中介等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8、其他违纪行为。
               

  单位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由纳税人填写,由案件检查(复查)单位(牵头部门)负责人收转一案双查办公室。

  附件2
  “一案双查”内查情况报告表

单 位 名 称

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管理员

检查(核查)部门

检查(核查)人员

案件基本情况

     

稽查管理建议

检查(核查)人员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核查)部门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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