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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一案双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2、索要纳税人财物。
3、接受纳税人吃请。
4、接受和参加纳税人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健身活动或者参与纳税人赌博。
5、向纳税人借钱借物或无偿占有其财物。
6、向纳税人报销应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或强买强卖。
7、强行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利用职权为中介机构介绍代理业务和从事中介等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8、其他违纪行为。
单位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由纳税人填写,由案件检查(复查)单位(牵头部门)负责人收转一案双查办公室。
附件2
“一案双查”内查情况报告表
单 位 名 称
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管理员
检查(核查)部门
检查(核查)人员
案件基本情况
稽查管理建议
检查(核查)人员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核查)部门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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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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