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正式确定境外投资者为受让主体的,由转让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
三、关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信息披露
(一)按照相关要求和条件,选择宁波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产权交易中心)为本市国有产权交易指定机构。市产权交易中心要相应建立产权交易的信息披露、交易鉴证等规章制度。
(二)市和县(市)、区所属的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或部分转让应当进场交易。信息披露统一委托市产权交易中心,由市产权交易中心在工作日的《宁波日报》、《宁波晚报》和市产权交易中心、市招投标中心网站上同时公告,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三)转让方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产权构成情况;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经评估、审计后主要财务数据;
5、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7、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四)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出具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的同意或证明文件,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重新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五)产权交易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六)转让标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公司原股东有明确受让意向的,在同等条件下,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予以明确表达。
(七)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产权转让批准机构负责对产权转让公告内容进行审查。要素不全的, 市产权交易中心不得予以公告。
四、关于对受让条件的审核管理
(一)受让方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受让方办理交易申请时,应当向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1、产权交易申请书;
2、受让方的身份证明;
3、受让方的资格、资信和资质证明;
4、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市产权交易中心要按照审核确认的受让条件,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做好资格审查、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