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三区一岛管委会财政局、国资局(办)、市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产权交易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06]30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

  (一)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继续实行分级审批。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比例折合计算后,按甬国资委[2004]3号文件要求实行分级审批。
  (二)市及各县(市)、区所属的企业国有产权要求协议转让的,一律上报市国资委审批。企业国有产权采取协议转让的要求是:
  1、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2、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全资或绝对控股企业。
  3、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期间审计调整后的结果。
  (三)甬国资委[2004]3号文件中“实物资产的转让”,是指本企业生产经营以外的资产转让行为。
  (四)严禁将转让标的故意分拆、进行连续交易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的转让,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第19号《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关于境外投资者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一)境外投资者,是指外国企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
  (二)境外投资者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公开进行。特殊情况下,确需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应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商务部2006年第10号令)及本规定中关于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定。
  (三)转让方在提出受让条件时,应对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有关限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予以提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