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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税务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日常税务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地税发〔2008〕67号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及时发现和预防偷逃骗抗税案件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日常税务检查的职责划分与衔接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分)局(征管部门)应按照《关于税务稽查、日常税务检查的职责划分与衔接的意见》正确处理好日常税务检查、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关系,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各环节的管理质量与效率。
  第三条 日常税务检查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日常税务检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环节以及日常税务检查管理等;日常税务检查职能部门职责按四分离两结合即选案与审理结合、实施与执行结合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日常税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日常税务检查由税务(分)局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对上年度地税纳税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纳税评估中发现日常税务检查权限范围内的纳税人存在重大疑点问题的检查;权限范围内涉税举报案件的检查;上级布置的专项检查及交办调查和检查等。
  第五条 为加强对日常税务检查、税务稽查工作的协调管理,原则上对上年度地税纳税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纳税人由税务(分)局组织实施日常税务检查;对上年度地税纳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检查以及根据上级指示需组织各方力量实施的税务检查由稽查局负责实施稽查。日常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抗、骗税情节,查补税款达20万元(含)以上且案情复杂案件,经审理并报本局领导批准后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税务(分)局与稽查局二者之间必须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机制与交互平台,加强双方的业务衔接和信息反馈工作,避免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交叉检查和重复检查,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 日常税务检查选案、审理由税务(分)局综合业务部门实施,检查、执行由税务(分)局税收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税务检查的管理、协调及报表统计等工作应明确专门科室专门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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