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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日常税务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和《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日常税务检查审理结束后,应当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提交的经查未发现问题的《税务检查报告》,审理人员审理确认后,制作《税务检查结论》;
  (二)对提交的经查发现有问题的《税务检查报告》,审理人员审理确认不需处罚的,制作《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履行报批手续后,交由税收管理部门执行。
  (三)应当予以被查纳税人行政处罚的,经审理认定,事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由税收管理部门送达当事人,在当事人确认无异议并签收三个工作日后,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由税收管理部门执行;处罚数额达到行政处罚听证标准且纳税人要求听证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按听证程序处理。
  (四)日常税务检查审理中有关税收违法案件达到移交稽查局查处标准的,应按移交事项规定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

第五章 日常税务检查执行

  第十八条 税收管理部门应将综合业务部门转交的相关处理、处罚决定文书依法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税收管理部门在执行中应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征管法》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部门对于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制作《执行报告》。

第六章 日常税务检查管理

  第二十条 日常税务检查户数指标每年按照省、市局日常税务检查计划的规定执行;税务(分)局应定期对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对税收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对日常税务检查中形成的典型案例、管理建议、工作经验等,应当及时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部门应在日常税务检查执行终结60日内,将日常税务检查资料整理、立卷,制作《税务检查案卷目录》、《税务检查案卷》移交人秘科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七章 移交事项

  第二十二条 税务违法案件达到移交稽查局查处标准是指发现被查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纳税人涉嫌偷、逃、抗、骗税情节严重的、且查补税款达20万元(含)以上的复杂案件;
  2.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号、发票、证明或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3.其他需要移交的重大案件。
  第二十三条 税务(分)局综合业务部门对日常税务检查有达到移交稽查局查处标准的案件进行统一管理,并及时制作《日常税务检查案件移交单》报本局领导批准后连同取得的相关证据资料及时按规定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案件移交稽查局后,税务(分)局对该案的日常税务检查立即终止,并根据《日常税务检查移交单》作相应记录后方可撤案处理;市稽查局根据移交单按规定在日常税务检查基础上继续检查至该案结束,并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至税务(分)局。
  第二十四条 日常税务检查中涉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有必要提请公安机关介入配合等事宜,由稽查局负责与苏州市公安局驻地税办公室联系。
  第二十五条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苏州市区(含吴中、相城局)涉税举报的受理、批转、举报奖励等扎口管理工作。涉税举报属日常税务检查案源的,由举报中心按管辖权限核转给各相关税务(分)局作为日常税务检查对象,同时按举报管理规定30日内查结并书面回复举报中心。
  第二十六条 税务(分)局综合业务部门每月28日(节假日顺延)将次月检查任务名单电子文档由市局内网网络文件柜FTP传至稽查局UP目录。
  综合业务部门应当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内将上月日常税务检查统计数据报表或按各类检查报送资料要求及时由市局内网网络文件柜FTP传至稽查局UP目录。
  第二十七条 税务(分)局与稽查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系和移交接工作;双方文档、电子数据通过市局内网网络文件柜FTP下的稽查局UP、DOWN目录传递,必要时通过纸质资料传递。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试行。五市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流程(试行)

  为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日常税务检查行为,根据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日常税务检查的职责划分与衔接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日常税务检查的选案
  (一)案源管理
  日常税务检查的对象主要包括:上年度地税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受理的权限范围内的举报线索;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日常检查任务;各级税务机关发起的税收专项检查任务;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纳税评估中发现企业纳税异常的案源;其他相关部门转送的案源线索;税务(分)局认为需要进行的其他日常检查。
  选案工作由分局综合业务部门专人负责,选案人员应及时收集检查对象的相关信息,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分局当前工作实际情况,筛选确定日常检查名单。
  (二)任务下达
  1.选案人员于每月25日前提出下月的检查初步名单,编制《审批单》(见附件一),报本部门科长、分管局长审批确定。
  2.根据审批后的审批单,由选案部门在月底前编制《税务检查任务通知书》(见附件二)送各实施部门,并明确检查要求及期限。
  3.对于举报案件、其他上级交办案件及临时检查任务,由选案人员及时编制《办理单》(见附件三)及《税务检查任务通知书》经本部门科长、分管局长批准后下达各实施部门。
  (三)撤案
  1.检查任务一经安排,一般不得随意改变。
  2.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予撤案。具体程序为:(1)检查人员填写《撤案审批表》(见附件四),并注明撤案理由报送选案部门。(2)选案部门核实后,报分管局长审批。(3)对审批确认的撤案户,选案人员要及时做好撤案台帐,并将查处资料及时归档。
  二、日常税务检查的实施
  (一)任务分配
  负责检查工作的各实施部门科长应将检查任务及时下达给各检查组。各检查组应严格按照名单和规定期限实施检查。
  (二)送达检查通知书
  检查人员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见附件五)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被查单位法人代表应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见附件六)上签收,法人代表外出的可由财务负责人代为签收。
  (三)检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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