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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二)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三)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市属企业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
  (四)市国资委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协调市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
  (二)依法维护出资人和市属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三)保守市属企业商业秘密;
  (四)依法办事,公平、公正;
  (五)依法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报请市国资委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事前应当经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协调。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报请市国资委协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企业的处理、备案情况;
  (二)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三)案件代理人的工作情况;
  (四)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
  (五)需要市国资委协调处理的重点问题。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需要协调的,应当由市属企业负责协调;协调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属企业报请市国资委协调。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和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做出重要贡献的法律事务机构及有关部门、法律顾问及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未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备案的,予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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