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国资〔2007〕13号)
各市属企业:
现将《宁波市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国资委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促进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参照《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市属企业的子企业,是指由市属企业独资设立或者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一)涉案标的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
(二)市属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四)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在市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
第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五条 市属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鼓励双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第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市属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或建议,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 处理
第七条 市属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处理,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具体承办,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