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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七)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依法应经过招标、拍卖、考试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无法定依据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延迟办理,或者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移交其他部门而不移交,或者拖延移交的;
  (十一)将行政许可权违法委托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第八条 在实施行政征收、征用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征收、征用的;
  (二)擅自设立征收、征用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征收、征用范围和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征用的;
  (四)依法应征收而不征收的;
  (五)其他违反征收、征用规定的。
  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三)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步骤、形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和纠正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第十条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强制的;
  (二)无法定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不实施的;
  (五)有体罚、虐待、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的;
  (六)使用、丢失、损毁扣押的财物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十一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委托、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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