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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宜宾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宜府办发〔2006〕54号 二OO六年八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合法、公正、高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及责任追究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对应、责任与惩戒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所属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协调、指导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有权投诉、举报。

第二章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第七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擅自设立行政许可项目或者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三)在行政许可法定条件之外附加前置条件、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的;
  (四)超越职权作出行政许可的;
  (五)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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