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30日)宣布失效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阜阳城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度廉租住房补贴申请核准的通告
(阜政秘〔2008〕82号)
为切实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市政府决定,阜阳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由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低保家庭扩大到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就申请核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一)阜阳城区低保户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家庭;
(二)阜阳城区2007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00元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报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低保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阜阳城市居民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
(三)家庭2007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00元以下;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或者有民政部门认定的扶养关系。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家庭的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年满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为申请人。属于单身居民家庭的,申请人年龄必须满30周岁。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阜阳城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同时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2.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下列收入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