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1)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2)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3)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4)民办学校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5)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6.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9.民办学校不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10.民办学校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
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七条、第
四十九条之规定,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两次及以上违法,或违法提取回报数额超过人民币一万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予以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1.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2.民办学校出资人有下列不得取得回报的情形之一而取得回报的:
(1)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2)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3)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4)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