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实施以上节能重点工作,预计可实现节能量500万吨以上,可圆满完成社会领域节能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制。社会领域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是全省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将社会领域节能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纳入全省考核工作,每年由省节约能源领导组统一组织,与社会领域节能重点任务牵头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节能目标问责制,对节能量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对节能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单位,不能评优评奖(包括精神文明奖),并在省级媒体通报批评;同时,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一个月内,要向省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对完成和超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2008年9月上旬,各牵头单位要制订更详细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2008年9月底前召开社会领域节能大会。
(二)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从计划实施、跟踪问效到评价考核进行严密监管,特别是在固定资产投资领域,要把监督管理贯穿到全过程,确保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在规划立项阶段,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小区,其他年能源消耗折标准煤3000吨以上(含)的项目,备案核准前,必须编制节能篇(章)并进行评估审查。节能评估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建立健全节能政策机制。要进一步健全有利于社会领域节能工作的政策机制,建立“节能提奖”、资金扶持和超耗能限制处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实施节能改造并取得节能成效的单位,按比例提奖;在改造投资回收后,继续给项目单位保留20%的增收资金,用于日常维护及管理。对超耗能的单位则采取“限、禁、关、停”等多种手段,促使其积极自觉地做好节能工作。
(四)培育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要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还贷”节能融资和服务形式,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积极培育和扶持社会节能中介机构,尽快建立基于市场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向全社会公布节能产品、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和节能项目情况,吸引社会各方共同参与节能工作。要以城市道路照明、社会用电系统改造为重点,建设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以点带面,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