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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14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4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满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由财政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原工资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五条 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依法生育的,男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按照本市、县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参保男职工的配偶依法生育,其配偶也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生育护理补助金的标准按照本市、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10计算。
  第十七条 参保职工依法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报销有关费用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所在市、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证明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发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相关证明、票据进行核实。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当场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需要补充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相关理由或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八条 下列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发生的费用;
  (二)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用药、进行检查的费用;
  (三)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女职工怀孕及产假期间治疗合并症和其他疾病的费用;
  (五)除急救、急诊外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四章 生育保险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参保职工依法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除急救、急诊的以外,应当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生育保险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接受相关医疗服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之外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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