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建立政府牵头,统计、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的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定期公布调查统计结果。统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的情况。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全市使用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另行规定。要切实加强登记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四、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继续加强再就业培训,以培训促就业。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共就业培训机构的投入力度,在公共就业培训机构加强软硬件建设、开发培训教材、培养师资队伍、监督管理培训质量、提供示范性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要以提高失业人员就业能力、促进其实现就业为目标,鼓励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再就业培训。引导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以就业为导向,积极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公共就业培训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就业培训规划,加强质量监控,积极开展示范性培训,发挥培训对就业的促进作用。
(三)大力开展全民创业活动。各级政府要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创业服务专门机构,对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小额贷款、经营咨询、创业社保补贴等创业服务。加快建立创业孵化园区,对创业孵化园区按规定给予税收、房租、融资等各项优惠政策。
(四)加强创业政策扶持。对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回乡创业农民工参加创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降低贷款申请门槛,扩大可用于抵(质)押的物品范围,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