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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确保逐年增加,及时足额到位。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创业)培训、公益性岗位开发、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积极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活动,提高大中专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八)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要加快建立城乡统筹就业制度,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维护其合法权益,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平等自由转移就业。各级政府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将当地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小城镇规划的重要内容,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三、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一)完善公共就业市场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目标,加强部门协调,整合现有资源,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城乡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完善网上求职和网上招聘功能,逐步完善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化、信息化、科学化、现代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开办的人力资源(人才)市场,要突出其公益性的特点,并规范完善服务内容和服务程序。合理确定各级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就业管理、失业保险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规格、编制、财政供给方式,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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