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政策体系,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一)现行的国家、省规定的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再就业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其享受补贴的时间不超过3年。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登记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3.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4.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城市最低工资标准50%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保底标准2/3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各级政府要把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凡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属于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对已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并已达到展期期限的失业人员个人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仍有贷款需求的,鼓励经办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放创业支持衔接贷款,实现小额担保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有效衔接。对2008年1月1日后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经办银行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对2007年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