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水利局、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禁止使用淘汰用水器具的联合通告
(宁公用字[2006]97号)
为尽快建设南京节约型城市,依据《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03号)、《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99]295号)、《
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使用淘汰用水器具。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下列淘汰的用水器具
1.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
2.一次性冲洗量在9升以上(不含9升)的便器。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与民用建筑均应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设备;在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必须立即全部更换为节水型器具。
三、推广使用陶瓷片密封水嘴、一次性冲洗量在6升以下(含6升)的便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