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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委办发[2007]7号)


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委: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近期,中央和省委相继下发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根据中央和省委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各级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
  根据实际情况,在今年首次集中报告时,所有符合报告条件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在3月1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个人有关事项报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同时,要继续认真执行1995年中央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二○○七年二月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领导干部是指: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处级副职以上(含处级副职,下同)的党员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
  (三)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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