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准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分配意见的复函
(苏价费函[2007]20号)
省人事厅:
你厅苏人函[2007]213号函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7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我省人事考试机构按照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人部发[2004]110号)文件规定,在省内组织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时,按照本函规定(详见附件)向报考人收取报名费、考试费和分配使用收费收入。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全部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此外,对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职业水平证书时,不另收取证书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