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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市2007年自来水价格调整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市2007年自来水价格调整的通知
(宁价工[2007]87号)


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市自来水总公司、各自备水厂: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07]32号),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07年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水资源费、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
  1、调整水资源费标准。各类自来水到户价格中,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0.13元/立方米调增到0.20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在原规定标准上相应调增0.07元/立方米。
  2、调整供水价格。生活用水供水价格由1.09元/立方米调整为1.12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17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32元/立方米调整为1.3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97元/立方米调整为2.13元/立方米。
  3、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10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30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05元/立方米调整为1.3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28元/立方米调整为1.65元/立方米。
  上述价格调整后,生活用水到户价格由2.30元/立方米调整为2.50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到户价格由2.40元/立方米调整为2.80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到户价格由2.60元/立方米调整为3.0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到户价格由3.50元/立方米调整为4.10元/立方米(详见附表)。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实行阶梯式水价。对我市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有关规定仍按市物价局宁价工[2005]223号文件执行。
  三、对非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的办法。非居民生活计划内用水量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收费;超计划部分用水量的供水实行累进加价,具体加价标准为:超计划10%(含10%)以内的,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1倍加收;超计划10%且不超过20%(含20%)的,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2倍加收;超计划20%以上的,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3倍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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