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警示信息,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
(3)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警示信息,经区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授权区县政府发布;
(4)其他食品安全警示由市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发布。
3.2.2.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3.2.3 信息发布
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项信息报告系统,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由省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经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发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县政府或区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发布。
3.2.4 应急结束
食品安全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由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汇总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3.3 后期处理
3.3.1 善后处理
各级政府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3.3.2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救治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3.3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同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
4 保障措施
4.1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各级卫生系统启动应急救援工作,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4.2 人员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