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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核查结果属于本预案规定的相应等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按本预案规定进行处置。
  核查结果不属于上款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核查结果。
  3.2.1.7 媒体披露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发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关监管部门应迅速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进行处置。
  必要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向相关环节监管部门或有关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出《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
  3.2.2 应急响应
  3.2.2.1 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2) 较大(Ⅲ)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3)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事发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当事故升级或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2.2.2 应急响应措施
  (一)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
  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转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同时立即报告省政府,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响应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件情况;提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及时转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根据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置工作。
  (3)市相关部门(专业处置机构)和专家委员会的响应
  按照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成处置工作组和专家工作组,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4)事发地政府响应
  事发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县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3.2.2.4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以及食品安全隐患有可能即将造成事故或造成事故的可能性加大,需要向公众发布警示信息的,按下列规定发布:
  (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警示信息,经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市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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