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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4 地方各级应急指挥(处置)机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当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置工作组由相关部门组成。
  2.5 专家委员会(专家工作组)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咨询机构,突发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和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专家工作组,其职责主要有: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

3 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评估与信息报告网络,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和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建立通畅的信息监测、报告渠道和组织协调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并加强监测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体系。
  3.1 监测与评估
  3.1.1 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及品种监管部门负责通过日常监督性监测和抽检,及时研究分析评估食品安全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1.2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在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及品种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性监测和抽检基础上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安排评价性监测与检测,并通过专家委员会对监测和检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估。
  3.1.3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食品安全监测与检测信息,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和评价性监测与检测的分析评估信息;市农林局负责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市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其监管领域有关监测与检测信息的发布。
  3.1.4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应急处置
  3.2.1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3.2.1.1 信息报告程序及时限
  (一)发生或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下列规定报告:
  (1)属于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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