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区县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发生在学校或在全市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的食品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伤害的;
(4)事故原因有可能是新的不明生物所引发,或者隐含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5)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影响范围涉及区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或街道,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发现)的将对公众身体健康产生一定伤害,并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区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属地负责、群防群治,及时响应、分类管理”的原则。
2 组织机构体系与职责
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综合协调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专业处置机构(处置工作组)、地方各级应急指挥(处置)机构、专家委员会(专家工作组)组成。
2.1 综合协调机构(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机构,全面负责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指导区县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2.1.2 突发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转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