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发[2007]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七年二月七日
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发生(发现)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有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潜在较大伤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物中毒的应急救治等工作,按《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1.4 分级分类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成四级。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江苏省处置范围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