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水上搜救组织体系
1、组成单位:市交通局所属的市地方海事局、航道管理处、航运管理处;市公安局所属的水上公安分局;市农林局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处。
2、设备力量:
上述单位及所属基层单位拥有的海事艇、航政艇、运政艇、110巡逻艇、渔政艇及车辆。主要搜救艇力为市地方海事局的海事艇。必要时征调有搜救能力的社会单位船舶。
三、事故报告及现场保护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快报:事故发生单位或现场当事人、目击者立即向南京市地方海事局(报警电话12395)、水上公安分局(报警电话110)报告。地方海事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南京市内河交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30分钟内)报告,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
2、事故书面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单位、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在12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内容:
(1)报告人的单位、姓名、职务。
(2)事故现场基本情况描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经过、造成的损失、目前采取的措施、效果,可能存在的危险和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等)。
(3)船舶基本资料(船名、船公司及联系方式、船籍港、始发港、目的港、船长、船宽、总吨、载重吨、实载货物量及所载危险品数量、种类)。
(4)人员伤亡情况(船舶额定人数、实载人数,死亡、受伤、失踪人数)。
(5)事故现场水文气象信息(水深、风向、风速、能见度等)。
对于搁浅、碰撞、沉船、火灾、客船事故等具体事故,除需要了解上述基本信息外,还需重点报送以下内容:
(1)船舶搁浅(触礁)事故:船艏向,船体倾斜度,船舶搁浅前后的艏、舯、尾左右吃水情况,搁浅水域地质等情况。
(2)船舶碰撞事故:当事船双方碰撞部位、受损情况和主要危险、有无污染等情况。
(3)船舶火灾事故:着火类别,已采取的灭火措施,是否有泄漏和爆炸危险,燃烧物数量及对人体的伤害程度等情况。
(4)沉船事故:沉船是否影响通航,船舶存油及溢油量,周边水域是否发生污染,已采取的清污措施等。
(5)客船事故:人员伤、亡、失踪情况,遇险人员的构成、年龄结构。
(6)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遇险,还应报告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货物的理化性质及人员必须采取的防护要求。
(7)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救援的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