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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卡管理办法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卡自2005年8月1日正式启用,住房公积金卡打印内容从2005年7月1日起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凭卡可查询、打印本住房公积金年度或上一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额、支取额、利息、余额和转移信息(每年的7月1日到下一年的6月30日为一个公积金年度)。

第四章 补发、更换与挂失管理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卡满页或损坏时,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卡发卡银行网点更换新卡。
  第十三条 如住房公积金卡遗失,须凭持卡人身份证到发卡银行网点办理挂失及补卡手续;挂失受理生效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停对此户的查询、支取和转移业务,待持卡人补办新卡后再行恢复。
  第十四条 挂失时,持卡人须填写挂失申请书,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发卡银行网点核对证件和相关信息无误后立即进行挂失,并收取挂失手续费10元。
  第十五条 挂失生效后,持卡人可到发卡银行网点办理解挂、挂失补卡手续。解除挂失时,持卡人须提供要求解挂的公积金卡、本人身份证及挂失申请书,发卡银行网点核对相关凭证和证件并验证公积金卡密码后,为持卡人办理解挂手续;挂失补卡时,须凭本人身份证到发卡银行网点办理。

第五章 密码管理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卡实行密码管理,密码由6位数字组成,住房公积金卡的初始密码为本卡帐号的后6位。
  第十七条 持卡人可凭住房公积金卡到各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营业网点修改密码。
  第十八条 职工凭卡办理查询、打印及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时需提供密码。
  第十九条 持卡人如遗忘密码,须持住房公积金卡、本人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卡发卡银行网点重新设置密码。不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第二十条 对有住房补贴帐户而无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缴存职工,暂不发放住房公积金卡。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建设银行各住房公积金归集支行申领初始密码,并用此密码进行相关查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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