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卡管理办法
(二○○五年八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和结息情况,增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保障意识,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卡的发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卡是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转移和结息等情况的凭证。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卡由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行。委托建设银行各住房公积金归集支行发放。持卡人可在各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营业网点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支取额、利息、余额和转移信息。
第四条 本卡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有效凭证。
第二章 发卡管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卡的发卡对象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帐户余额不为零的职工。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卡帐号是住房公积金卡的唯一标识码。职工在作转移、补换卡时住房公积金卡帐号不变。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卡可由个人申领或单位统一申领。个人申领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建设银行各住房公积金归集支行办理;单位统一申领的,由汇缴单位经办人携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证明,到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的银行网点办理。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第一次领取住房公积金卡,免收工本费。因遗失、损坏而需补领住房公积金卡的,须缴纳工本费壹元。
第三章 查询管理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持住房公积金卡到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各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营业网点查询或打印本人住房公积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