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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事局等关于新职工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必须迅速到位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事局、南京市劳动局关于新职工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必须迅速到位的通知
(宁房改办[1999]172号、宁财综[1999]8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98]89号文和市政府宁政发[1998]278号文的规定,我市对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但目前只有少数单位为新职工建立了住房补贴帐户。为使建立起来的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新体制切实落到实处,现就我市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必须迅速落实到位
  省房改办苏房改办[1999]18号文件规定:“任何单位都必须落实新职工的逐月补贴的住房资金。对新职工逐月补贴的住房资金不是有就发,没有就不发,而是一定要发”。因此,所有已招收、招聘新职工的单位,必须从发98年12月份工资起,对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落到实处。
  二、新职工住房补贴必须“专户”管理
  根据国务院及省有关文件要求,对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要专户存储,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因此,各有关单位必须建立新职工住房补贴帐户,逐月缴存,不得直接发给职工。
  三、新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根据市政府宁政发[1998]278号文的规定,新职工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列入职工工资渠道解决。
  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包括自管公房出租、出售收入及利息,经营性服务收入结余,经财政部门核批的可用于发放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等。不足部分应由财政部门拨付的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部门按照全额拨款单位全额补贴,差额拨款单位按差额比例进行补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补贴资金来源自筹。按以上补贴原则应由财政部门拨付的部分,各单位可先垫支,待拨付资金落实后,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企业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在成本中列支。
  省属单位的住房补贴办法,按省里规定执行。
  四、新职工住房补贴的具体操作
  1、由单位按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和当年规定的补贴率之积计算出月补贴额,存入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新职工住房补贴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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