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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关于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2)出国、出境定居职工;
  (3)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4)户口迁出本市,且迁入地未建立住房补贴帐户;
  (5)购买、建造、大修拥有所有权的私房的职工,可支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补贴;
  (6)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本息的职工;
  (7)职工住房在规定面积标准内的租金支出,超过职工家庭月平均工资收入10%以上的部分,经本人申请、单位核定、“中心”批准,可用该职工和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年支付。
  2、职工支取住房补贴应向单位、各结算分中心提供相应的证明,分别包括:
  (1)购买住房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或《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2)建造、大修私房须持有关部门提供的《建筑工程许可证》或建房证明;
  (3)离退休须持有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制发的离退休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4)出国、出境定居须持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制发的出国、出境定居签证证明;
  (5)在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持有区级以上医院、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6)户口迁出本地须持有“户口迁移证明”;
  (7)使用配偶住房补贴须持有被支取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及购买、建造和大修私房等证明材料;
  3、单位按规定审核后,由财务部门开具《公积金、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一式四联,注明支取原因)和支票,携带有关身份证明到结算分中心办理取款手续。
  4、结算分中心收到《公积金、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加盖银行印章,第一联退单位,结算分中心凭支票和《公积金、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第二联记帐,第三联交“中心”记帐。
  5、单位根据结算分中心退回的第一联,登记住房补贴台帐,并且据此登记职工住房补贴明细帐。
  6、新购住房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核定,开具《支取申请书》及《支票》后,由银行通过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住房补贴还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核定,开具《支取申请书》及《支票》后,由银行通过转帐方式划入个人储蓄还款帐户,不得支取现金;其他支取对象可直接支付给个人。
  五、住房补贴转移
  职工在本市调动工作或调离本市,包含已办理住房补贴封存的职工,调出单位应根据该职工住房补贴帐户余额,开具《公积金、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一式六联,可分两次复写),加盖印鉴后去结算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结算分中心在第一联加盖银行印章后退给调出单位记帐,第二、四联分别由转出行、转入行记帐,第三、五联分别由转出行、转入行交“中心”记帐,第六联由转入单位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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